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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核准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2014年第53号)

文章来源:zd_webadmin | 发表时间:2014/5/20 8:54:02 | 点击率:

   2014年第53号

  质检总局关于核准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

  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

  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单见附件)分别就归流河酒、俄体粉条、延边辣白菜(延边朝鲜族辣白菜)、吉林长白山人参、乾安黄小米、梅河大米、吉林梅花鹿鹿茸、吉林梅花鹿鹿胎膏、阳澄湖大闸蟹、临海蜜桔、平阴玫瑰、南充冬菜、蒲江雀舌、西昌小香葱(琅环小香葱)、汉源花椒、镇宁波波糖、西藏那曲冬虫夏草共17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由当地的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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